2009年4月19日 星期日

3/1的作業

如何定義大企業?

中小企業的定義如下:
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,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: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者。
二、農林漁牧業、水電燃氣業、批發及零售業、住宿及餐飲業、運輸倉儲及通信
業、金融及保險業、不動產及租賃業、專業科學及技 術服務業、教育服務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、其他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者。

各機關基於輔導業務之性質,就該特定業務事項得以下列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中小企業認定標準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一、製造業、營造業、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。
二、農林漁牧業、水電燃氣業、批發及零售業、住宿及餐飲業、運輸倉儲及通信業、金融及保險業、不動產及租賃業、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、教育服務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、其他服務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者 。
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,係指中小企業中,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。

中小企業以上的就是大企業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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